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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從法律角度給你幫助

2021-03-19 14:51:39 閱讀(429 評論(0)

如何做好知識產權保護,首先就要先了解知識產權是什么,接下來小萬將從法律的角度給大家解析一下什么是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


什么叫知識產權?雖然知識產權經常被人們提及,可是什么是知識產權呢,知識產權總是看起來是個很高大上的行業。知識產權其實是一種無形的資產;我們不難發現,如今聽音樂,不像以前一般想聽什么歌就聽什么歌,我們需要在授權平臺,成為付費會員或者購買版權。這其實就是我們身邊最簡單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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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知識產權又叫做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限定時間內有效。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知識產權有哪些特點?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即指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于人格權也不屬于財產權。


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并立而自成一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在某些方面類似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準,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并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下面我以著作權為例,說一下幾種常見的著作權糾紛解決方法。


著作權也叫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什么是著作權糾紛?


著作權糾紛,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執。


著作權糾紛包括著作權侵權糾紛和著作權合同糾紛兩大類。前者是指爭議各方就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以及由誰承擔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后者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的爭執。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幾種常見的著作權糾紛解決方法,即調解,仲裁和訴訟。


當事人遇有著作權合同糾紛或者著作權人的權利被侵害時,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其間的爭議。但是如果雙方對是非曲直認識不一,或者對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的承擔難以協商一致,則需要通過以下三種途徑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


1、和解。

和解由當事人自行啟動,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職權的直接約束和支配,現實生活中有些著作權糾紛的爭議焦點往往已經有判例予以明確,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判例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達成和解,從而使得解決糾紛的社會成本最小化。


2、調解。

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是糾紛當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則,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著作權糾紛調解是指著作權糾紛當事人在調解人的主持下,協商解決著作權民事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是指訴訟外的調解。無論是著作權侵權糾紛,還是著作權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端。


3、仲裁。

仲裁,是依據仲裁條款由仲裁機構依法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為。仲裁程序類似于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簡單快捷。著作權糾紛仲裁是指著作權糾紛當事人按照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的一種制度。


4、訴訟。

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方式。在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方式中,訴訟的適用范圍最為廣泛,也最為重要。


特別提醒:如果要訴訟,要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


關于著作權糾紛訴訟的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對于《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第四十七條所列的侵權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力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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