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能不能寫單位名稱?
2022-04-14 17:00:57 閱讀(254)
當一項發明創造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的時候,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專利權歸屬于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單位。下面萬商云集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下詳細的內容。
一、專利權人能不能寫單位名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寫單位。當一項發明創造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的時候,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專利權歸屬于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2、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第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第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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