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創作者權利不一,該公約將國際著作權保護內容達到統一
2020-08-31 11:13:50 閱讀(481)
現今文化交流日益頻繁,眾多作者的作品早已廣泛流傳,超越了國界。因此,各國相繼訂立了雙邊保護協定。但由于雙邊保護并不算有效辦法,于是為統一國際著作權保護標準,制定了第一個有效保護創作者權利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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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伯爾尼公約》實行”國民待遇“,將國際著作權保護達到統一標準,“一視同仁”。
享受“國民待遇”
含義:按照對待本國作者的待遇對待外國作者,不得歧視。
條件:本公約組織的保護適用于:①具有本同盟成員國國民身份的作者,無論其作品是否已發表;②非本同盟成員國國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于一成員國發表或在一成員國和一非成員國同時發表。第一個標準是作者的國際,第二個標準是作品首次發表的地點。只需符合其中一條,即享受“國民待遇”。
“發表”的概念:“已發表作品”指作者同意發表的作品,不論其制作復制品的方式如何,只要根據作品的性質,提供的復制品可以滿足公眾的合理需要即可。
需注意三點:①必須是經作者同意的,如系侵權作品,不構成發表;法定許可使用作品,也不算發表;②提供復制品,而且要能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③《伯爾尼公約》所指的發表,把許多作品的“表演”排除在外,而許多國際的著作權法把作品的首次表演視為“發表”。
同時發表:在確定“發表”的同時,公約還規定,一部作品在首次發表后的30日內“在兩個或更多的國家內發表,被視為是同時發表。
起源國:把公約的保護限于作品的起源國之外,在起源國內,作品的作者不受公約保護,只享有該國法律規定的權利。
《伯爾尼》公約是第一個有效保護創作者權利的國際公約,將國際著作權保護內容統一了標準。
- 本文關鍵詞:
- 國際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