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知識產權】勞動關系期間,相關作品的權利歸屬
2020-08-20 18:08:03 閱讀(1178)
工作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這里暫且稱為“工作知識產權”。在工作知識產權中有三個相近的概念,分別是一般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和職務發明創造,這三者都是在企業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期間產生的作品。本文就三者的權利歸屬問題進行簡單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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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職務作品:等同于法人作品,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一般而言,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可優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特殊職務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職務創造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認定職務發明創造與非發明創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兩個方面:
(1) 完成發明創造是否為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
(2) 完成發明創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 本文關鍵詞:
- 知識產權